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执3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絮凝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泰兴经济开发区滨江北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039960270。
负责人:BrunoMICHEL,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营市华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港东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20743021X。
法定代表人:苏德林,总经理。
**(中国)絮凝剂有限公司与东营市华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5民初1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絮凝剂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立案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絮凝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市华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由于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5民初1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建民
审判员 吕彦松
审判员 杨敬栓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袁 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