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4民初533号
原告:山东博山工业泵制造厂,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白塔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0638048X1。
法定代表人:**,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职工。
被告:东营市华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港东一路1号康力大厦807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博山工业泵制造厂与被告东营市华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博山工业泵制造厂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博山工业泵制造厂撤诉。
审 判 员 卜凡国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娜
书 记 员 孙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