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03执21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东营市华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港西二路西,S一号路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8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该公司企管部部长。
委托代理人:***,女,1987年4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该公司企管部主任。
***与东营市华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东营市河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的东河劳人仲案字(2021)第26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东营市华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双方于2022年8月9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和解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终结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503执2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