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佳立美创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浙江佳立美创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与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祠南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03民初3519号
原告:浙江佳立美创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西路1158号金属大厦1512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浙江尹天(温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浙江尹天(温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祠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永强大道祠南大楼(*****)。
代表人:**。
原告浙江佳立美创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祠南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预交期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