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2财保21号
申请人:青岛**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江兆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管益杰,山东诚功(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朵朵,山东诚功(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瀚海环境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伟深。
申请人青岛**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青岛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瀚海环境能源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江兆祝以其名下李沧区共有房屋提供担保。青岛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青岛**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的原因成立,且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予以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财产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瀚海环境能源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江兆祝名下李沧区房屋一处。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翠玮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杨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