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县永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与单县永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民初3962号
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嗣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玲,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柱,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县永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
法定代表人:曹庚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单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
法定代表人:刘蜜,局长。
被告:山东科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
法定代表人:杨公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扬州市盈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吴书义,执行董事。
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单县永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单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山东科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盈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98元,减半收取计1749元,由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念波
审判员  李 玉
审判员  张正良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