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润辉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河南润辉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诉人河南润辉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20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终字第18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润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广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201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润辉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河南润辉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管民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管民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润辉科技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马增军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