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路投资有限公司

江西省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南昌扬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103执2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公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水湖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5421390XJ。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昌扬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九里象湖城康健里18幢1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秦亮。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公路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昌扬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南昌扬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南昌扬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拥有红谷滩新区华南大道1号华南城一期住宅1栋-2607室、2608室、2615室、2701室、2703室、2706室、2711室、2712室、2713室、2714室、2715室、2716室、2717室、2718室、2719室等房产,其中2719室、2718室、2717室、2716室、2715室、2714室、2712室、2713室、2615室均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暂无处置权。2018年6月6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8年6月3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现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六个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应视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执行和解长期履行的终结执行条件,本案应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的(2018)赣0103执2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章辉

二〇一八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邹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