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路投资有限公司

江西省公路投资有限公司与南昌扬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103执118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南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象山南路113号,组织机构代码:360100020009113。
委托代理人:周同平,系该行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103民初240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其他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昌市东湖区三经路177号3号楼201室,本院依法查封上述房产,但因属于轮候查封无法处置。2018年9月13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34722.81元及利息,截止2018年9月19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134722.81元及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8年9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文
审判员 吴胜辉
审判员 章 辉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谌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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