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706民初3740号
原告连云港世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东路2号振兴大厦6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连云港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学院路8号。
原告连云港世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受理后,原告连云港世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世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世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24元减半收取81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田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