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世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13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706民初1067号
原告连云港世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东路2号振兴大厦60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连云港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学院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连云港世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聚能热能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连云港世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世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世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