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33民初805号
原告:***大机械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988778500,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富山一路。
法定代表人:戴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会昌县高排中心小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735491973674F,住所地:会昌县高排乡圩镇。
法定代表人:***,该小学校长。
被告:会昌县教育科技体育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73501470915X6,住所地:会昌县县城南外街150号。
负责人:***,该局局长。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文东华,系会昌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督学,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机械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会昌县高排中心小学、会昌县教育科技体育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机械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会昌县高排中心小学、会昌县教育科技体育局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174元,减半收取计1587元,由原告***大机械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