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东方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黑河市合作区新通五金商店与黑河东方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1102财保57号
申请人:黑河市合作区新通五金商店。
经营者:***。
被申请人:黑河东方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黑河市合作区,请求对被申请人黑河东方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黑河市分行爱辉支行营业部存款账户中存款83,××40.28元予以保全。申请人***以其名下的位于爱辉区二小东侧简易楼房屋一户以及担保人刘保国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账户中存款20,××0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黑河东方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黑河市分行爱辉支行营业部存款账户中存款83,××40.28元,期限为壹年。
案件申请费855.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