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沈线缆制造有限公司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6民初801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哈沈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麻家坞镇尹村。
法定代表人:高满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雪峰,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永维汇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南里二区3号楼4层0410室-0417室。
法定代表人:仲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阳,北京市万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哈沈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永维汇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2020)京0106民初80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北京永维汇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 600 000元。哈沈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哈沈线缆制造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永维汇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 600 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琳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杜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