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2民初869号
原告:哈沈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麻家坞镇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572802703M。
法定代表人:高满良,该公司经理。
被告:保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清苑区魏村镇谢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8098718466G。
法定代表人:张文波。
被告:***,女,汉族,1978年5月4日出生,住保定市清苑区魏村镇谢上村。
原告哈沈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原告哈沈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沈线缆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7.93元,由原告哈沈线缆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苏立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