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沈线缆制造有限公司

哈沈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执112号

申请执行人:哈沈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高满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建垒,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亚钦,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秦志斌,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聂安安,男,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哈沈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哈沈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鲁0211民初46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案款464061.04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2020)鲁0211民初466号民事调解书的款项为货款及利息等共计464061.04元,经双方协商,被执行人于2021年3月25日前付款200000元,余款被执行人于2021年5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如果被执行人未按照该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申请法院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因被执行人尚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和解长期履行案件的报结问题的要求,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鲁0211执1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西才

审判员  张培荣

审判员  陈茂太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相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