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1民初5294号
申请人:哈沈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麻家坞镇尹村。
法定代表人:高满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雪峰,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原告哈沈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哈沈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北京方庄支行,账号为×××的账户内存款100 000元;冻结***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天津杨柳青支行,账号为×××的账户内存款100 000元;冻结***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万柳园支行,账号为×××的账户内存款100 000元;冻结***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天津西青支行营业部。6217000060021216971_156_1的账户内存款41 516元。申请人哈沈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哈沈线缆制造有限公司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并提供相应财产担保,该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北京方庄支行,账号为×××的账户内存款100 000元;
二、冻结***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天津杨柳青支行,账号为×××的账户内存款100 000元;
三、冻结***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万柳园支行,账号为×××的账户内存款100 000元;
四、冻结***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天津西青支行营业部,6217000060021216971_156_1的账户内存款41 516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舒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董 迪
书 记 员 杜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