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2民初870号
原告:哈沈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麻家坞镇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8098718466G。
法定代表人:高满良,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
被告:***,女,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
原告哈沈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原告哈沈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沈线缆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付青云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张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