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沈线缆制造有限公司

哈沈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执5625号
申请执行人哈沈线缆制造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沈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112民初170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3275元及逾期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互联网银行等进行了查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等措施,并将本案的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叶 军
审判员 张小瑜
审判员 党白鹭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贺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