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至高电梯有限公司

武汉市至高电梯有限公司与湖北天丽百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武区民商初字第326号
原告:武汉市至高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17号同城富苑a座905室。
法定代表人:俞良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天丽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解放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建民,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至高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天丽百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至高电梯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至高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至高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64元,减半收取732元,由原告武汉市至高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