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23民初3363号之一
原告:兰州裕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连搭乡***村国道312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079267882H。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巍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生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康乐县良恒商业广场26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2MA74U45D6A。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4年7月8日出生,住甘肃省康乐县。
原告兰州裕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生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兰州裕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以被告履行给付义务为由,于2023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兰州裕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裕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兰州裕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