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民初11260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兰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3年8月22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街道***33号(兰州都市春天休闲娱乐有限责任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3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