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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民初11260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兰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3年8月22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街道***33号(兰州都市春天休闲娱乐有限责任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3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