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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民终257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农科院新村1号招待所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庄浪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杜益娟,女,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庄浪县。 上诉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杜益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5民初3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考虑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522元,减半收取2261元,由上诉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杨 清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