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成丰建设有限公司

甘肃成丰建设有限公司与甘肃罂福有机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可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0321执1723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成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河西堡镇三区循环经济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社公司副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罂福有机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河西堡镇河雅路173号。
法定代表人:景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
被执行人:***,男,196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
本院在执行甘肃成丰建设有限公司与甘肃罂福有机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可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甘肃罂福有机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可强应给付申请人甘肃成丰建设有限公司的欠款及利息,因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将甘肃罂福有机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在永昌农村商业银行的股权及分红抵顶给甘肃成丰建设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甘0321执17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