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成丰建设有限公司

甘肃成丰建设有限公司与甘肃罂福有机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0321执保29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成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河西堡镇三区循环经济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罂福有机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河西堡镇河雅路173号。
法定代表人:景梅,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成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罂福有机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依据本院(2019)甘0321财保4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9年5月29日保全了被执行人甘肃罂福有机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金账号280010180000306503中的1000000股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甘0321执保29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