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成丰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甘肃成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永执字第4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甘肃省靖远县人。
被执行人甘肃成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汉族,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成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执行,并于当日向三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行案件款70000元及逾期赔偿款30000元。三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经督促,2015年4月8日,三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案件款23333元。当日申请执行人***领取了案件款并向本院出具剩余案件款已收取及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的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永执字第46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