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402民初3806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11月19日出生,住甘肃省民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莉,甘肃岱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0年8月26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白银市白银区北京路**(08-1)**8-(2-02)。
法定代表人:孙焕,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8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晓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金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