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421民初1761号
原告:甘肃天一宏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421MA7425EL9J。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浙江商贸城10号楼3楼308室。
法定代表人:**一,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玫,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402MA74W7QP7F。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北京路369号(08-1)1幢8-(2-0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天一宏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原告甘肃天一宏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甘肃天一宏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 婷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