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垠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遵义闽航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垠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02民初5504号
申请人:遵义闽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遵义金科中央公园城31幢二单元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58067000XJ。
法定代表人:陈恩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垠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州剑河县革东镇雅苑小区21栋1单元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9MA6H0XEG35。
法定代表人:赵济生,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7年3月2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申请人遵义闽航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垠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249412.06元的财产,申请人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保险,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垠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49412.06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767元,由申请人遵义闽航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永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万玲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