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华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川瀚房屋代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105执33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川瀚房屋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谊。
四川华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川瀚房屋代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42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执行。该案执行标的为426279元及利息等。
执行中,本院依职权查封了被执行人成都川瀚房屋代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金牛区多套房屋、位于成都市青羊区的房屋,但上述房产本院均系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申请执行人未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故本案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42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帅
执行员伍春华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