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105执335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川瀚房屋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谊。
四川华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川瀚房屋代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42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该案执行标的为426279元、执行费为6294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成都川瀚房屋代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257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帅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