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万得绿色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1、甘肃万得绿色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甘08民终8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1,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甘肃万得绿色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静宁县李店镇成纪新村市场服务中心商用楼1幢1层商铺65室。 法定代表人:**2,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3,男,住甘肃省静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4,甘肃阿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1因与被上诉人甘肃万得绿色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得绿色建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静宁县人民法院(2021)甘0826民初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上诉请求:1.撤销静宁县人民法院(2021)甘0826民初632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万得绿色建筑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元,扣除上诉人自行施工的内容造价共计43607元,万得绿色建筑公司承担维修保养责任。2.被上诉人承担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已经支付205000元,上诉人尚需支付61393元。申请判罚**3商业欺诈罪,其提交的证据不应采信,申请***、***视频沟通听取意见。 万得绿色建筑公司辩称,万得绿色建筑公司对漏水问题不存在过错。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万得绿色建筑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1给付拖欠万得绿色建筑公司工程款134807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0380元,合计14518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1承担。 **1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撤销**1与万得绿色建筑公司2020年12月6日签订的《**1工程结算书》;2.判令万得绿色建筑公司向**1支付违约金180000元;3.判令万得绿色建筑公司承担反诉受理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4日,万得绿色建筑公司与**1签订万得家轻钢别墅预算协议书,约定工程为**1家二层轻钢别墅,付款方式为意向款5000元,合同签订时付100000元,轻钢结构安装完成付100000元,外墙装饰完成付100000元,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付45000元,一年后付质保金10000元;工期为60天,质量需经过**1验收合格;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出现任何合同施工范围内质量问题,由万得绿色建筑公司无偿负责维修处理;主体结构的质保期按国家规范要求为50年,外墙装饰、屋面的质保期按国家规范为20年;双方任意一方违约,最多按照合同额360000元的50%支付违约金。2020年4月10日,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1自筹资金,由万得绿色建筑公司承包其轻钢工程、房屋工程、外墙装修,合同工期为60天,自2020年4月10日至6月10日,合同价款360000元。合同签订后,万得绿色建筑公司修建施工,**1支付工程款250000元。2020年6月10日,双方进行了工程验收并签订工程验收报告,约定就**1二层轻钢房屋主体及屋面、外装工程已完成的部分,同意验收,符合规范要求;同时存在的问题由万得绿色建筑公司负责。后双方对案涉工程的遗留问题及质量问题进行了协商,万得绿色建筑公司进行了整改。2020年12月6日,双方对全部工程进行了结算,**1尚欠万得绿色建筑公司工程款134807元。同时约定**1应当于2020年12月20日之前结清下欠工程款,若逾期未付清,万得绿色建筑公司有权在其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1支付自2020年7月22日起所下欠工程款日息5%的违约金。 一审法院认为,万得绿色建筑公司与**1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及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万得绿色建筑公司未按照合同要求完成施工义务,万得绿色建筑公司未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款,双方均违反合同约定。之后双方协商整改后,达成结算协议,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故对万得绿色建筑公司要求**1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万得绿色建筑公司要求**1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双方有明确约定,但请求数额过高,应当酌情判处。**1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当时是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签订的,其反诉理由不能成立,故对**1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1工程结算书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1要求万得绿色建筑公司支付违约金的反诉请求,因双方均存在违约情况,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对该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1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甘肃万得绿色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34807元、违约金3460元,合计138267元。二、驳回**1的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3204元,减半收取160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1负担。 二审中,**1提交光盘一份,证明房屋漏水的情况。万得绿色建筑公司质证认为,这些证据在一审已经提交,不属于二审新证据。合议庭评议后认为,上述证据不属二审中的新证据,不予采信。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万得绿色建筑公司与**1之间签订轻钢别墅合同协议书,约定由万得绿色建筑公司为**1家建筑二层轻钢别墅,双方之间形成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2020年6月10日双方签订工程验收报告,万得绿色建筑公司完成全部工程任务,**1同意验收,符合规范要求,同时双方就工程存在的问题进行协商,由万得绿色建筑公司进行整改。万得绿色建筑公司整改后,双方于2020年12月6日进行了工程结算,**1欠万得绿色建筑公司工程款134807元,**1在该结算书上签字捺印。该结算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双方当事人应予履行。**1未按结算书约定自己的义务,属违约行为。**1认为该结算书是在胁迫情况下签订的,但未提交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1请求撤销该结算书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期60天,万得绿色建筑公司完成主要施工任务后,双方在2020年6月10日进行了工程验收,验收报告明确记载主体及屋面、外装工程已完成,符合规范要求,同意验收,**1签字确认。对存在的其他问题双方进行了协商,应属新的合同关系。故万得绿色建筑公司并不存在违约行为,**1要求万得绿色建筑公司支付违约金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204元,由**1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