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尔本室内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尔本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与某某银川市兴庆区考拉音乐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12民初13488号之三
原告:重庆尔本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锦坪5号7幢1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305222448E。
法定代表人:李育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乐,重庆锋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银川市兴庆区考拉音乐餐厅,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219号新百连超二楼,注册号:640103600442308。
经营者:***,基本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尔本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市兴庆区考拉音乐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尔本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尔本室内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095元,由原告重庆尔本室内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温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