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晨薇生态园科技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281民初4037号

原告:方万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涛,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晨薇生态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定山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3311015864。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明。

原告方万杰与被告江苏晨薇生态园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原告方万杰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万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万杰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万杰负担。

 

 

 

 

审 判 长  史 慧

代理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