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晨薇生态园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281民初4037号
原告:方万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涛,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晨薇生态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定山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3311015864。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明。
原告方万杰与被告江苏晨薇生态园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原告方万杰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万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万杰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万杰负担。
审 判 长 史 慧
代理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