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6民辖终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生态园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3311015864。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新郁路中房6号。
法定代表人:郭煜,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东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572598650N。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城东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江***生态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东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21)云0602民初83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晨薇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事实及理由:本案不适用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权。本案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范围。因此,本案属于一般的合同纠纷。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如有其他未尽事宜或执行中产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仍不能解决时提请江阴人民法院裁判。该合同中管辖约定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协议管辖的规定,应当认定有效并据以确定案件的管辖。
东园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合同内容为建设工程施工,分包不能改变其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上诉人主张本案属一般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宏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