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5民终5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建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南州合作市。
法定代表人:訾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甘南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水华林林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水市。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某,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建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水华林林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20)甘0503民初1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20)甘0503民初16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建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38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朱金平
审 判 员 周 昊
审 判 员 雒 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姚文丽
书 记 员 王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