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503民初2562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润洲,甘肃昊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建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
法定代表人:訾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建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了(2020)甘0503民初315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甘肃建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甘05民终178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本院(2020)甘0503民初3152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1年8月4日重新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12元,收取1053元,由**负担,退还**3159元。
审 判 长 张晓萍
审 判 员 李惠芳
人民陪审员 马建文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冯珺珺
书 记 员 时静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