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521民初81号
原告:***,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住甘肃省舟曲县。
被告:***,具体信息不详。
被告:甘肃建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具体信息不详。
被告:清水县人民医院,具体信息不详。
原告***与被告***、甘肃建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清水县人民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张玉梅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赵丽亭
书 记 员 王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