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建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甘肃建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甘3022民初76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7月15日出生,,住甘肃省岷县西寨镇冷地村149号。 被告:甘肃建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甘南州玛曲县***小区1号楼3**1楼31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1年5月1日出生,藏族,住甘肃省卓尼县柳林镇上城门上城门自然村97号。 原告***与被告甘肃建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撤诉行为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元,由***负担。 审判员**卡草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