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甘3022民初71号
原告:卢某某,男,汉族,1972年2月19日出生,住甘肃省岷县西寨镇。
被告:甘肃建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甘南州玛曲县赛尔隆小区1号楼3单元1楼31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常某某,男,1981年5月1日出生,藏族,住甘肃省卓尼县柳林镇。
原告卢某某与被告甘肃建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卢某某于202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卢某某的撤诉行为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卢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卢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