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建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卢某某、甘肃建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甘3022民初71号 原告:卢某某,男,汉族,1972年2月19日出生,住甘肃省岷县西寨镇。 被告:甘肃建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甘南州玛曲县赛尔隆小区1号楼3单元1楼31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常某某,男,1981年5月1日出生,藏族,住甘肃省卓尼县柳林镇。 原告卢某某与被告甘肃建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卢某某于202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卢某某的撤诉行为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卢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卢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