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622民初3463号
原告:甘肃海纳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古浪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某1,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2,女,1992年9月10日生,汉族,该公司文员,住甘肃省古浪县黄花滩乡金滩村九组8号。
被告:甘肃腾达恒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黄羊镇岔路口二坝农村商业银行东侧89号。
法定代表人: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4年8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安远镇柳树沟村二组3号。
原告甘肃海纳塑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腾达恒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甘肃海纳塑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海纳塑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海纳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2.48元,减半收取401.24元,由甘肃海纳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振国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董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