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腾达恒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海纳塑业有限公司、甘肃腾达恒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622民初3463号
原告:甘肃海纳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古浪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某1,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2,女,1992年9月10日生,汉族,该公司文员,住甘肃省古浪县黄花滩乡金滩村九组8号。
被告:甘肃腾达恒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黄羊镇岔路口二坝农村商业银行东侧89号。
法定代表人: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4年8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安远镇柳树沟村二组3号。
原告甘肃海纳塑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腾达恒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甘肃海纳塑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海纳塑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海纳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2.48元,减半收取401.24元,由甘肃海纳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振国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董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