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金枪鱼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金枪鱼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115执4339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金枪鱼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21706943L,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太路88号。
法定代表人:仇智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康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213669-2,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开发区佛城西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陆廷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南京金枪鱼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15民初48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南京金枪鱼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南京金枪鱼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36522.45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6年1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诉讼费39379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6159元(已缴纳),但被执行人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进行了财产查控,被执行人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江宁开发区××号1幢、2幢、3幢、4幢、8幢、9幢、10幢、11幢不动产(抵押权人: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已被多起案件查封,被执行人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已被多起案件冻结,被执行人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已抵押民生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未能调查到被执行人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南京金枪鱼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南京金枪鱼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日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已按执行和解协议给付申请执行人南京金枪鱼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336522.45元。
申请执行人南京金枪鱼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0115民初4836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尹之荣
审判员  成 林
审判员  陶建荣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戚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