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苏审三民申字第0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胜,江苏省维权中心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何治中,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金枪鱼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太路88号。实际经营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石鼓路107号华威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仇智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丽华。
委托代理人:王占军。
再审申请人吴胜因与被申请人南京金枪鱼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宁商终字第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俞建平
审 判 员 王 军
代理审判员 陈良俊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潘 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