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蔚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绍兴鹏润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浙江蔚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04民初6980号之一
原告:绍兴鹏润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盖北镇千秋锦绣新城1幢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698294863R。
法定代表人:费再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幸福,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蔚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虹1750号信雅达国际创意中心2幢2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079300371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绍兴鹏润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蔚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原告绍兴鹏润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绍兴鹏润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绍兴鹏润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48元,减半收取计2224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2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永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