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04民初6980号
申请人:绍兴鹏润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盖北镇千秋锦绣新城1幢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698294863R。
法定代表人:费再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幸福,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蔚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虹1750号信雅达国际创意中心2幢2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079300371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绍兴鹏润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蔚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蔚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永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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