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蔚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绍兴鹏润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浙江蔚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04民初698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绍兴鹏润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盖北镇千秋锦绣新城1幢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698294863R。
法定代表人:费再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幸福,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蔚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虹1750号信雅达国际创意中心2幢2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079300371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绍兴鹏润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蔚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2019)浙0604民初69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浙江蔚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蔚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绍兴鹏润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依(2019)浙0604民初6980号民事裁定书所作出的财产保全措施,依法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蔚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永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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