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红之星农牧机械有限公司

武汉市红之星农牧机械有限公司、湖北襄大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84执1961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红之星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南湖南路葫芦山一村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6727784051。
法定代表人朱望武,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襄大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经济开发区楚都大道6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726108133J。
法定代表人张德武,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武汉市红之星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与湖北襄大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宜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鄂0684民初12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北襄大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武汉市红之星农牧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襄大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湖北襄大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予以查询,被执行人湖北襄大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证券、互联网银行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北襄大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湖北襄大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及调查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与其进行了约谈,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向东
审判员  许洪涛
审判员  郝寅虎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执行员  邬少云
书记员  张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