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红之星农牧机械有限公司

武汉市红之星农牧机械有限公司、澳诺维(天津)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18793号之一
原告:武汉市红之星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文化大道555号融科智谷工业项目(三期)C5号楼8层(4)研发号。
法定代表人:朱望武,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澳诺维(天津)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中关村科技园新塘商务园11-5-2层-2。
法定代表人:朱茂琴,公司经理。
被告:天津众诚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小王庄镇小辛庄村村西500米。
法定代表人:王以东,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新区舜天路。
法定代表人:钱春余,公司总经理。
原告武汉市红之星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澳诺维(天津)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天津众诚养殖有限公司,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武汉市红之星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红之星农牧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31元,减半收取计991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蔡菁菁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