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024民初1104号
原告:武汉市***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文化大道555号融科智谷工业项目(三期)C5号楼8层(4)研发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蕙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撤诉等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三湖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陵县三湖管理区天星街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市***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三湖畜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受理。2022年11月21日,原告武汉市***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湖北三湖畜牧有限公司达成了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农牧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农牧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91元,减半收取8195.5元,由原告武汉市***农牧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熊姣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