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红之星农牧机械有限公司

德州正红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某某农牧机械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2民初425号 原告:德州正红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津城办谢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2349154563M。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宁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宁路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市***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南湖南路葫芦山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6727784051。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现住武汉市。 德州正红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与武汉市***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德州正红农牧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德州正红农牧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李 阳